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罷免案。對國家領土:提出領土變更案、對憲法提出憲法修正案。對緊急命令:有追認權。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人事有同意權。
司法院親民黨覆議權、否決權覆議否決權罷免總統權行政院覆議權覆議核可權府際關係新黨解散國會權太陽花學運,民眾黨橫向負責修憲程序懲治叛亂條例預算權人事同意權議決權考試院復議不信任投票三讀程序緊急命令追認權人事同意權最惠國待遇原則大眾文化多邊主義民間文化金融危機平均每人GDP通過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