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設大法官 15 人,任期 8年,其中 1 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各級法院:負責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之審判。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會議罷免總統權彈劾審檢分隸違憲審查司法獨立憲法解釋法律扶助基金會新興人權產品碳足跡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網紅經濟人口紅利公共媒體經濟學人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產品市場排他性權利蘋果橘子經濟學自媒體執達員通譯共識決社會主義經濟國際發展協會(IDA)諮商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社會資本勞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