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以發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有:1、需有雙方當事人:一般稱為「要約者」與「承諾者」。2、雙方必須做出相對成立的意思表示。如「買」與「賣」。假如一人想「租」,另一方卻想「賣」,契約就無法成立。3、雙方必須有和對方締結契約的意思,且意思表示必須合致。
民事責任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行政契約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契約正義原則定型化契約聯合行為約定財產制訴訟外和解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非典型勞動跨區域事項公債利息支出臺灣世界展望會沈默螺旋民意調查社會位置普世人權專賣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國際貨幣基金涵化附議蒙特婁議定書臺灣路竹會愛情三角理論電子化政府亞洲開發銀行動物權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