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規範情形下,雙方讓步避免爭訟而同意私下解決紛爭。為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進行。未經訴訟程序之私下協議,僅具民法契約效力,若要聲請強制執行,需另行起訴,且刑事上不能免除加害人之刑責。
和解亞洲開發銀行不自證己罪社會位置開放大陸探親占領華爾街運動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第二部門國際金融團體協約法民間文化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