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規範情形下,雙方讓步避免爭訟而同意私下解決紛爭。為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進行。未經訴訟程序之私下協議,僅具民法契約效力,若要聲請強制執行,需另行起訴,且刑事上不能免除加害人之刑責。
和解環境影響評估搭便車行為必要性原則參考團體第三部門守門作用多數暴力中間財浮動油價機制雙邊外交新興人權毒樹果實理論文化相對論阿拉伯之春開放大陸探親能源稅碳稅戒急用忍還我土地運動守門人城市外交第二部門司法事務官流通稅社會資本傳統道德第一部門轉型正義( t r a n s i t i o n a l justice)物質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