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以發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有:1、需有雙方當事人:一般稱為「要約者」與「承諾者」。2、雙方必須做出相對成立的意思表示。如「買」與「賣」。假如一人想「租」,另一方卻想「賣」,契約就無法成立。3、雙方必須有和對方締結契約的意思,且意思表示必須合致。
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民事責任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非典型勞動行政契約契約正義原則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訴訟外和解定型化契約聯合行為約定財產制跨區域事項全額連記制道德責任團體協約法親密關係民主化量出為入工會法共同擁有財產勞動參與率地方治理執行長賒借量入為出搭便車行為抗告血親繼承人公債利息支出可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