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經營者為了時間的節省、處理的方便,常常單方預先擬定好條款的內容,提供給不特定的消費者簽訂契約。簽訂契約時,應該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和企業經營者商討適度修改契約內容。例:網路購物的買賣契約、信用卡契約、預售房屋的買賣契約等。 同稱: 「附合契約 」。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契約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的對方訂定契約,對方在訂定契約時,無法協商內容。即提供定型化契約的一方處於要約人的位置,對方則為承諾或拒絕要約,以表示自己是否接受契約約束。
審閱期平等互惠原則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原住民傳統領域社會權環境權社會達爾文主義比例子原則總體經濟學波茨坦宣言專賣制度阿拉伯之春所有權絕對原則占領華爾街運動司法事務官政府消費支出景氣循環庭務員分配正義黑市匡正正義通譯價格管制貿易利得中間財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絕對利益碳稅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