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彈劾」、「彈劾權」。由監察院行使。違法失職之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不含總統、副總統),彈劾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彈劾與罷免不同,罷免為選民對不適任之民選官員提起罷免使其去職。總統的彈劾非監察院職權,為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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