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組織:1、設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及各級法院等;大法官召開的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2、大法官任期 8 年(司法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不得連任。職權:1、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之權。2、大法官組成的會議,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3、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的任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共設大法官 15人(含正副院長)。
政黨解散中央政府憲法法庭多神論自我認同體制化性騷擾部落自決權中途教育資訊倫理公共危險罪人際互動國際綠色和平組織通貨緊縮傳統領域兒少發聲平臺循環性失業大陸棚自我概念民營化內部誘因低技術勞工金錢誘因擄人勒贖罪復議臺灣世界青年志工協會種族歧視勞作金外部誘因零工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