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組織:1、設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及各級法院等;大法官召開的會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2、大法官任期 8 年(司法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不得連任。職權:1、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之權。2、大法官組成的會議,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3、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的任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共設大法官 15人(含正副院長)。
政黨解散中央政府憲法法庭民營化低技術勞工校園倫理割草機父母母系家庭公共授權專利法內部誘因第一銀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媒體投書性侵害社會分工自然增加率外部誘因中華民國車輛受難者救援協會勞作金舉證醫學倫理刻板印象種族歧視土地銀行產業升級長期照護服務法非自願失業擄人勒贖罪金錢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