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組織:1、由監察委員 29 人所組成,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2、監察委員任期 6 年,得連任。3、設 7 個委員會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及審計部。職權:1、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決算,以及全國各機關的財務收支,行使審計權。2、對人有糾舉權、彈劾權。3、對事有糾正權。4、其他職權:審計權、監試權、調查權、法律提案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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