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即表明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團體協約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產品市場平均每人GDP三不政策職業性別隔離當然繼承人網紅經濟量入為出零和遊戲兩願離婚獨占行為程序委員會諮商原則賒借信賴保護原則機會均等原則匡正正義總體經濟學程序參與公共媒體排他性權利鏡中自我國際發展協會(IDA)扣押最惠國待遇原則《北大西洋公約》環境權歲出/歲入新聞專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