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即表明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社群主義公正原則中日和平條約兒童權利公約理性自利古典自由主義第二部門巴塞爾公約文化差異三限六不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世界銀行臺灣路竹會普世人權傳統道德臺灣關係法失業者對臺三不政策第一部門蒙特婁議定書種族主義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屬人主義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程序參與國際金融文化變遷國民待遇原則應報理論諮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