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墾照」、「開墾執照」。在清朝時期,政府對臺灣的墾荒地區實施了一套正式的管理制度,稱為墾號制度。在這個制度下,政府會向合適的申請人發放墾照,允許他們開發特定的土地。獲得墾照的人可以成為墾主,如果他們屬於某個集團,則被稱為墾號。墾主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開發,並按時繳稅。而墾地的使用者,也就是佃戶,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地租來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形成了一套獨特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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