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墾照」、「開墾執照」。在清朝時期,政府對臺灣的墾荒地區實施了一套正式的管理制度,稱為墾號制度。在這個制度下,政府會向合適的申請人發放墾照,允許他們開發特定的土地。獲得墾照的人可以成為墾主,如果他們屬於某個集團,則被稱為墾號。墾主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開發,並按時繳稅。而墾地的使用者,也就是佃戶,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地租來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形成了一套獨特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
結首制租戶原住民正名運動王爺專業市鎮游耕新南向政策人獸形玉質耳飾吳承恩情報戰宋應星公廨南科世界組織西敏寺公共財中王國平假名天工開物越光米潑水節南關里遺址原子彈爆炸圓頂屋梵谷納貲捐官支票反核四運動佛洛伊德黑水溝印象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