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國家法律的最高規範。舉凡國家主要機關的組織與職權,以及人民基本的權利義務,都在《憲法》中規定。國家所有的法令,都是直接或間接根據《憲法》而制定,所有法律和命令都不可牴觸《憲法》,如果牴觸則無效。只就國家最根本的事項,做原則性或綱領性的規定。根據第 7 次修憲規定,凡複決修憲及領土變更,改由「人民複決之」。
人民基本權利納稅憲政主義創制權違憲審查立法委員提案權祕密通訊自由成文憲法固定性言論免責權宗教團體複決權最高性柔性憲法剛性憲法特別多數決比例原則地方自主準直轄市性傾向自我潛能臺灣環境保護聯盟環境倫理性別地位角色混亂種族歧視角色扮演同工不同酬自治規則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