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法律最高規範的《憲法》來規定,以提高保障的效力。人民可積極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人民可消極的防止國家權力非法的侵犯。例:任意臨檢違憲(大法官會議 535 號解釋)。有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在下列 4 種原因下,於「必要」時,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即: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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