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言論免責權源自於英國,14~16世紀下議院議員在院內提的議案或發表的言論,經常被行政機關控訴妨礙國王權力。幾經奮鬥後,在1688年的權利宣言中明示「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就議會內的言論及告訴手續,為告訴或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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