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在申訴無效後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提出的救濟行為。人民認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時,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人民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 30 日內提出訴願書。若原處分機關認為其處分確實不當或違法,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否則應以答辯書一起送交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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