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文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故於西元1992年(民國81年)修訂成《集會遊行法》以規範。《集會遊行法》被大法官兩次宣告事前許可制違憲,集會遊行遂由許可制轉成報備制也成為立法院審議事項。集會遊行法抗議從野草莓事件以來就被社會運動團體列為訴求之一,而後社會運動團體為迴避許可制,多採用「路過」來作聲明。
社會達爾文主義產業升級國際移工屏東工業區合資開墾麥寮火力發電廠三國演義早熟稻反六輕運動史前文明本土化九年一貫課程國際紅十字會原住民正名運動王爺專業市鎮游耕新南向政策人獸形玉質耳飾吳承恩情報戰宋應星公廨南科世界組織西敏寺公共財中王國平假名天工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