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明文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故於西元1992年(民國81年)修訂成《集會遊行法》以規範。《集會遊行法》被大法官兩次宣告事前許可制違憲,集會遊行遂由許可制轉成報備制也成為立法院審議事項。集會遊行法抗議從野草莓事件以來就被社會運動團體列為訴求之一,而後社會運動團體為迴避許可制,多採用「路過」來作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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