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當人民對處分不服時,要求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先行程序之名稱,依各行政程序而有所不同,例如異議、不服、復查、複核、審議、申複、再審查等名稱。
團體協約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產品市場平均每人GDP三不政策職業性別隔離當然繼承人網紅經濟量入為出零和遊戲兩願離婚獨占行為程序委員會諮商原則賒借信賴保護原則機會均等原則匡正正義總體經濟學程序參與公共媒體排他性權利鏡中自我國際發展協會(IDA)扣押最惠國待遇原則《北大西洋公約》環境權歲出/歲入新聞專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