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以投票方式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憲法、法律或重大政策,表示贊同與否的權利。 指的是人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案,擁有用投票方式決定其應否成為法律的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大致分為兩種: 憲法複決與法律複決--以行使範圍作分類,前者指對憲法或憲法修正案行使複決權、後者指對一般法律或其修正案行使複決權--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以行使方式作分類,前者指法案必須提交人民複決通過才產生效力、後者指法案須經選民或有關機關請求才交付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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