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與社會 - 罪刑法定主義

  • 刑法》第 1 條即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換言之,法無明文規定則不會加以處罰。
  • 五項原則如下:
  • 1、禁止適用習慣法:習慣法欠缺民主立法的正當性,不應做為刑事審判依據。例:法官審判時不得引用民間習俗,來判處通姦罪。
  • 2、禁止溯及既往:如果行為時無處罰規定,即使行為後被規定為犯罪行為,也不因之後的修正,而使得先前的行為受處罰。例:《著作權法》修正後的規範,不能溯及既往以適用修正條文實施以前的行為。
  • 3、法律明確性原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與刑罰,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例:《檢肅流氓條例》對流氓的定義,曾有「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大法官認為不明確,而宣告其違憲。
  • 4、禁止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的事情,不可引用類似性質的法條來做「比照」處理。例:《刑法》規定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為遺棄罪,若飼主遺棄寵物,檢察官不能援引遺棄罪追訴飼主的責任。
  • 5、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法官可針對「最高刑期」與「最低刑期」作裁量,但不能憑個人好惡做超出刑期範圍的判決。例:一般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 221 條,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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