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力求具體明確,使人民得以依循。例:《檢肅流氓條例》中對「流氓」之定義實際上相當不明確,使社會上白吃白喝,或無所事事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流氓。 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和可審查性。可理解性指法規範地意義不難以理解。可預見性指應有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能使一般人明確掌握了解。可審查性指可通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司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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