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解決某公共問題或滿足公眾需求,以法律、命令、計算等方式,來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例:核能電廠的存廢、海峽兩岸經貿交流等問題。 指政府機關為了解決某項公共問題,或滿足某項公眾需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包括形諸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施政計畫、行政服務等的活動。
社會運動政府績效評估優惠性差別待遇政策合法化相對剝奪感社會權適當性原則流通稅兒童權利公約兩輪決選制通過儀式新移民、新住民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最惠國待遇原則毒樹果實理論稅、捐通譯國家賠償責任戒急用忍流行文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所有權絕對原則政府消費支出全額連記制城市外交碳稅社會正義說論理法則/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