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具有因共同的志趣或需要,而組成團體的自由。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之自由,並不得被強迫加入任何集會。」我國《憲法》第十四條也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對民主國家的人民來說,結社自由是很重要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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