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契約內容不可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為了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格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除非例外,否則基本上都可自由完成。通常《民法》案件,基本上都相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例:當發生糾紛時,是否要調解、和解或訴訟,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權利行使原則契約準直轄市性侵害外在動機第三方支付遠距學習國際特赦組織數位素養內部誘因永續發展中華民國車輛受難者救援協會體制化資訊倫理附加價值低技術勞工均權制度通貨緊縮體制化中途教育全球化國際綠色和平組織長照服務法循環性失業社會增加率心六倫地方自主專業化親子倫理政治素人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