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血親繼承人」、「順位繼承人」。指同和配偶為繼承人之血親親屬,具有順序的不同,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共四個順序。採取「有前無後」的繼承方式,若前順序繼承人存在且未拋棄繼承,則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影片試看 繼承與遺囑的案例 影片試看 - 繼承與遺囑的案例
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第二部門國際金融團體協約法民間文化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