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其特徵是1.為公法人。2.本身無行為能力,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但權利義務關係直接歸屬於行政主體。3.其創設需有公法上之依據。
通譯國家賠償責任戒急用忍流行文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所有權絕對原則政府消費支出全額連記制城市外交碳稅社會正義說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文化變遷曝險少年城市外交大眾文化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家務勞動親密關係民主化地方治理愛情三角理論團體商標非正式團體勞動參與率公債分配正義產品碳足跡工會法社會主義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