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其特徵是1.為公法人。2.本身無行為能力,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但權利義務關係直接歸屬於行政主體。3.其創設需有公法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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