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性質並非民法上的物權,多半是具有商業及利用價值的自然資源。透過特別法保護,在法律上被視為物權。例:《漁業法》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並準用《民法》不動產物權之規定。故諸如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等皆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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