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即表明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代理人戰爭信賴保護原則三通四流程序參與雜異化種族平等巴塞爾公約諮商原則平均每人GDP黑市絕對利益屬人主義勞資會議全球在地化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共同擁有財產動物福利論最惠國待遇原則原住民權利宣言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血親繼承人動物權利論多邊主義鏡中自我三通四流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匡正正義沈默螺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