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92年,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國際公約。根據公約的相關規定,目的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於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水平。由於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承擔義務,也未規定施行機制,因此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不過,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主要的議定書為《京都議定書》,後者甚至比前者更加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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