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 2005 年(民國 94 年),政府制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自治權,原住民的權益取得法律保障,並大力推動自治區設置。 該法第 4 條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23 條則明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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