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保留之範疇,學理上有「干預保留說」、「全面保留說」、「重要性理論」學說。「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明訂之,而應以法律明訂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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