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又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因為是在舊金山局行簽訂。是二戰後,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之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舊金山和約之目的,是解決日本在二戰戰敗投降後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與我國關係最重要者是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放棄臺灣、澎湖之主權,因而衍生有臺灣法律歸屬主權爭議的產生。
專賣制度阿拉伯之春所有權絕對原則占領華爾街運動司法事務官政府消費支出景氣循環庭務員分配正義黑市匡正正義通譯價格管制貿易利得中間財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個體經濟學絕對利益碳稅稅、捐書記官團體商標獨占行為公債兩願離婚融資性庫款收入鏡中自我我族中心主義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文化相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