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實質要件:雙方當事人須有識別能力、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女皆須滿18歲、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合意、近親不得結婚、當事人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不可以重婚。身分上效力: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夫妻住所、互負同居、扶養義務及守貞原則、子女姓氏及親權行使問題。財產上效力: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夫妻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零用金、適用夫妻財產制且互為遺產繼承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認領準正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日和平條約兒童權利公約理性自利古典自由主義第二部門巴塞爾公約文化差異三限六不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世界銀行臺灣路竹會普世人權傳統道德臺灣關係法失業者對臺三不政策第一部門蒙特婁議定書種族主義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屬人主義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程序參與國際金融文化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