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指程序告知、閱覽卷宗、說明理由三項。程序告知:即事前的告知、事後的告知、救濟途徑的告知。閱覽卷宗:人民在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範圍內,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說明理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該充分說明形成決定的理由,讓人民可以充分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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