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增訂。承認「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力,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應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在事實上的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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