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與社會 - 學生基本人權

  • 分為下列幾項:
  • 學習權:學生有權受教育,每個人都是學習的主體,享有學習自由及受教權利。
  • 隱私權:對學生的隱私權應給予尊重及保護。例:學校不該以查禁違禁品,對學生進行普遍性安全檢查來侵害學生的隱私權
  • 平等權:強調教育機會與資源的均等,避免因個人因素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 自由權:在教育過程中,應提供適合學生行使自由權的環境。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祕密通訊自由等。
  • 財產權
  • 1、當學生攜帶妨害教學或干擾學習的物品到校時,教師可因應狀況暫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除了法定違禁品,應由校方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2、老師並非司法單位,不得將物品沒收。任意沒收,可能有侵害學生或學生家長私有財產權的問題。
  • 申訴救濟權:
  • 1、各級學校依法均建制學生申訴管道,以法律保障學生救濟的權利。
  • 2、學生若認為權益受到學校不當的侵害,可依法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也可依循行政救濟管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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