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實施地方自治,並由地方人民組成,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行政法人自治事項委辦事項兩輪決選制通過儀式新移民、新住民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最惠國待遇原則毒樹果實理論稅、捐通譯國家賠償責任戒急用忍流行文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所有權絕對原則政府消費支出全額連記制城市外交碳稅社會正義說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文化變遷曝險少年城市外交大眾文化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家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