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實施地方自治,並由地方人民組成,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公法社團。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委辦事項自治事項行政法人當然繼承人家務勞動全額連記制道德責任團體協約法親密關係民主化量出為入工會法共同擁有財產勞動參與率地方治理執行長賒借量入為出搭便車行為抗告血親繼承人公債利息支出可排他性扣押流通稅必要性原則補償與賠償環境影響評估能源稅相對剝奪感電子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