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 5 %以上。
- 經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查通過後仍須經過連署方能成案。
-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 5 %以上。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提供正反方發表意見或辯論,至少舉辦五場。
- 公投資格:公民投票權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須在國內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 通過條件: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 50 %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 50 %同意。
- 適用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領土變更案。
- 例:2008 年「加入聯合國」、「重返聯合國」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