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嚴前的各項禁制,包含黨禁、報禁、教禁(如禁一貫道、新約教會)、舞禁(認為跳舞傷風敗俗)、髮禁(教育部統一制定學生的服儀規範)、警察取締奇裝異服、禁止方言等。 西元 1988 年解除報禁,西元 1989 年解除黨禁,西元 1991 年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於次年修訂《刑法》第 100 條(意圖叛亂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視為控制言論的利器),集會、結社、言論的自由尺度有突破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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