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法律第六十三號」、「六三法」。1896年(明治29年)大日本帝國國會所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該法令賦予在臺灣轄區內擁有律令制定權,且不需交由天皇裁決,自得發佈生效。在三年後另外新頒布的三一法(西元1907年),總督仍然擁有該「律令制定權」。臺灣因為六三法的關係,總督除行政權、軍事權外,亦享有立法權、緊急命令權此兩項特權。
總統府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總督專制臺灣議會還我客家話運動連橫政策全球化貞德新住民金馬獎西遊記莫內議會政治片假名羅貫中以工代賑居禮夫人亞美利哥OPEC臺梗九號興達港火力發電廠森丑之助亞非會議社會達爾文主義產業升級國際移工屏東工業區合資開墾麥寮火力發電廠三國演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