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法律第六十三號」、「六三法」。1896年(明治29年)大日本帝國國會所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該法令賦予在臺灣轄區內擁有律令制定權,且不需交由天皇裁決,自得發佈生效。在三年後另外新頒布的三一法(西元1907年),總督仍然擁有該「律令制定權」。臺灣因為六三法的關係,總督除行政權、軍事權外,亦享有立法權、緊急命令權此兩項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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