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的效力屬性。又稱「既判力」,即指行政處分的內容經確定後即不得予以變更,可分為形式上確定力與實質上確定力。前者即為法律上之確定效力,又稱「不可爭力」;後者即對一案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又稱「不可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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