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私權的一種,政府立法對財產權進行保障,主要是確保個人可以自由處分及使用自己的財產。財產上利益包括:具有經濟價值,或具有精神、文化及紀念價值者。 簡稱:「財產」。指具有金錢價值的權利,而構成的集合體。 財產權在某些國家受到憲法保護。
權利請願書三代人權學生基本人權民事訴訟經濟制度市場經濟寇斯定理草原的悲歌汙染者付費社會權人身自由精緻文化融資性庫款收入中央集權制道德責任文化起源司法事務官經濟學人相對剝奪感社會權適當性原則流通稅兒童權利公約兩輪決選制通過儀式新移民、新住民最終產品、最終消費財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最惠國待遇原則毒樹果實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