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政府與人民間經濟關係的規則,即政府介入人民生活的方式與程度。分類標準有財產權、經濟決策權。前者即使用及處分財產的權利,分為公有財產權與私有財產權;後者即決定資源如何分配的權利,分為中央集權與市場分權。
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種族主義諮商原則誘因(incentives)第一部門罷免權理性自利自媒體臺灣關係法縱向負責專業倫理兩極體系新興人權傳統道德補償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