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條件為有受家庭暴力之緊急情況者。危險程度: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由法院核發。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保護令福利國家蘋果橘子經濟學菁英政治差異原則公共意見書記官限定繼承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庭務員民主衰退兩願離婚量入為出空氣品質指標玻璃天花板外交權國民外交獨占行為賒借誠實信用原則環境權歲出/歲入經濟成長率務實外交精緻文化融資性庫款收入中央集權制道德責任文化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