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實質要件:雙方當事人須有識別能力、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女皆須滿18歲、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合意、近親不得結婚、當事人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不可以重婚。身分上效力: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夫妻住所、互負同居、扶養義務及守貞原則、子女姓氏及親權行使問題。財產上效力: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夫妻可以約定自由處分零用金、適用夫妻財產制且互為遺產繼承人。
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準正認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環境權歲出/歲入新聞專業倫理我族中心主義精緻文化限制連記制血親繼承人經濟成長率社會權文化起源道德責任民主衰退新臺灣之子外交權適當性原則菁英政治空氣品質指標國民待遇原則雙邊外交國民外交高齡化社會( aging society)文化變遷肉桶立法(pork barrel legislation)差異原則蘋果橘子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