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是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因為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為了不能只偏於企業經營者一方的利益,應審視契約條款內容也對消費者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合理、有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危險分配不合理: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者。 (三)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者。
社會資本傳統道德第一部門轉型正義( t r a n s i t i o n a l justice)物質文化通譯華盛頓公約雜異化最惠國待遇原則流行文化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譯產品碳足跡手足關係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執行長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多元文化主義當選無效之訴工會法石油輸出國家組織 (OPEC)原住民傳統領域黑市價格管制亞太經濟合作暨發展會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諮商原則景氣循環不自證己罪財團法人媒體識讀教育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