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稱:「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即公海與領陸之間的海域,由海岸基線向外推至 200 浬。在經濟海域內,外國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此領域內的天然資源,他國不得享用。下圖為:經濟海域示意圖。
公海總體經濟學職業性別隔離第二部門國際金融團體協約法民間文化能源稅基本工資還我土地運動中間財比例子原則必要性原則抗告浮動油價機制多數暴力應報理論第三部門守門作用雙邊外交拋棄繼承阿拉伯之春參考團體社會資本程序委員會量出為入物質文化搭便車行為當然繼承人執達員